哈瑞读海商法硕士时,班上几位同学都是从国内来的律师。其中的敏是大家茶余饭后偶尔嚼嚼舌头谈及的“热点”人物,因为其雷打不动的考究套装、包头高跟鞋和精致公文包,在牛仔卡其、T恤汗衫、旅游懒汉鞋和运动休闲当道的教室和校园实在太引人侧目。刚开始,很多同学会好奇的问敏是否有什么特殊活动,几次之后大家就明白敏其实没什么活动,只是将在国内做律师的职业习惯原封不动带到了英国。再后来,只要一提敏,甭管老中还是老外,老黑还是老白,大家都会点点头,挪揄地说:哦,我知道,就是那个每天穿得比教授还教授的女士。
有趣的是,几年后我在纽约认识了一位和敏恰恰相反的白人律师考克斯。考克斯在纽约律师圈非常有名,不是因为才干过人,而是--胆量惊人!他是全纽约唯一一个敢穿着大短裤和凉拖进入法庭开庭的律师。那天,他一入法庭,众人就被他的“阳光形象”晃得目瞪口呆,还没等调整眼神,就听法官一阵咆哮:“滚!滚出我的法庭!裤子都不穿还做什么律师!”还想保住饭碗的考克斯后来当然穿上了裤子,可在西装革履,一丝不苟的律师界,他的那身休闲随意、不拘小节还是非常扎眼。同行认为他是疯子,客户认为他太个性。尤其那次被一同骂出的客户受惊之后,即刻转惊吓为愤怒,开始不遗余力地将考克斯光荣事迹和个人悲惨遭遇声泪俱下到处宣扬,害得其他客户纷纷对考克斯敬而远之。
我曾经在聊天中含蓄地问过敏和考克斯关于他们的着装。实际上,俩人都是知道自己的衣着形象与周边环境相冲突的。只是,他们太在乎个人感觉:一个非要讲究,一个就不讲究,以致使他们的事业和人际关系遭受到不必要的冲击和阻碍。
其实,在我们的周遭和生活中,既有自然而然形成的必然规律,也有心照不宣结成的约定俗成。这些规矩和准则就像坚固的隐形天花板,如果你不是盖茨和赖斯,不是头顶巨型光环的人物,你的蠢蠢欲动和率性而为即使不令你头破血流,也会让你眼冒金星。
英文有一个词叫dress code,是着装规范的意思,也指着装潜规则。大家都认为美国人“大大咧咧,随随便便”,其实他们非常讲究和注重潜规则(dress code)。居家休闲,运动旅游,工作上班,正式会晤和社交聚会都穿得清清楚楚。既没有穿蕾丝透明装或夜礼服上班的人,也很少有着职业套裙去参加Party的人,更没有穿着睡衣到处街头秀的人。在对待dress code上,美国人绝不含糊,不清楚,就要:ASK(问)!